敬业中学三重一大制度

作者:党支部     发布时间:2017-1-3 点击数:3504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推动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8.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10.学校绩效工资方案、提前晋级名单、收入分配、骨干教师评定等;

 11.学校国内外校级交流活动、组团出访、教职工疗休养活动;

 12.学校招生政策及有关学生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13.其他急难特别事件;

 14.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使用任免

 l.学校教研组长及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

 3.学校职务评审小组、职务评审监督小组、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推荐申报校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

 l.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2.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合作办学项目、对口支援项目;

 3.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4.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采购经费支出单价在1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下的在校务会议上实行通报制;5万元以上的在校务会议上讨论。

 2.学校基建经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在校务会议上实行通报制;在5万元以上的在校务会上实行讨论制。

 3.其他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在校务会议上实行通报制;在5万元以上的在校务会议上实行讨论制。

 4.报废物品5万元以上的在校务会上实行通报制。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有关校长负责制文件精神,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则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并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校务班子成员。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要时可在校务会议决策之前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到必须经过教代会通过的内容要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时间允许,可重新予以调研,待意见统一后,再提交校务会议讨论。

(三)校务会议决策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最后决定。凡前次校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报校长,由校长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四)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六)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既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落实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应将决策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内容以书面文字形式记录保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督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被授权实施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项目、大件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由总务处主任向校务会议报告。

(二)加强监督检查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校务会议汇报。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领导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六、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敬业中学校务会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实践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敬业中学

20164  修订

2017-2018年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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