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敬业中学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5楼
电话: 86-21-23169090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019)沪中律顾字第 号
上海市敬业中学 (以下简称“甲方”)同意聘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并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业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1. 常年法律服务内容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1 为甲方的管理、运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和咨询;
1.2 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甲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甲方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1.3 为甲方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甲方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1.4 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1.5 参与处理甲方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甲方的重大纠纷及甲方对外谈判;
1.6 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1.7 协助甲方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1.8 对甲方防控校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1.9 参与处理甲方日常办学活动以外的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如基建工程等法律事务);
1.10 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2. 法律服务方式
2.1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本年度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止。乙方指派薛健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为具体承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2 乙方应以专业及团队合作的精神适时完成法律服务。如具体承办律师因故无法及时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乙方应安排其他均同等专业资格的律师按时完成法律服务。
2.3 乙方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3. 有效期
3.1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为常年法律服务合同,期限为壹个年度。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4. 费用支付
4.1 甲、乙双方同意,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陆万元 (RMB 60,000 )。上述律师费在每一服务年度的前十天内一次性支付。若需提前终止合同,则双方应按收费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的时间段按实结算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4.2 上述第4.1条规定之法律服务费并不包括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1) 本合同第1.4条、第1.9条所列的法律服务;
(2) 本合同第1.6条中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法律意见书。
4.3 双方明确:本合同第4.2条所列的乙方法律服务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收取律师费用。对于本合同第1.4条所列诉讼项目的律师费用按标准给予甲方20%的优惠(打八折)。对于第1.9条及其他非诉讼项目的律师费用按项目总标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费个案协商确定。
4.4 除上述律师费外,甲方应补偿乙方为提供法律服务所合理支出的成本,如政府规费、交通食宿费用等外地差旅费用等,由乙方据实提供有效凭证,经甲方核实后报销(上海市辖区内的差旅费用不属于可报销范畴,由乙方自行承担)。
5. 法律服务承诺
5.1 乙方在工作中将勤勉尽责,以维护甲方最大利益为己任;
5.2 除本合同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乙方不会要求甲方无端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5.3 以保障工作质量为前提,乙方将尽最大努力满足甲方对反馈速度的要求。
6. 其他
6.1 甲方必须按乙方的合理要求如实提供与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之法律服务有关的书面文件。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实或有重大错误,致使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其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6.2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期满后,双方应对本合同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数据、文件、资料及/或其他信息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披露,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6.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上海市敬业中学 乙方: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19年 2 月_26_日